過去的700多個日日夜夜,從省到市再到區里,走了一圈又一圈,“感覺自己好像一頭拉磨的驢。”“市長都管不了,我們能管得了嗎?”“這事不歸我們管。”“回去等消息,時間不能確定”……這是湖北42名農民工在遼寧省本溪市討要被拖欠了兩年的工資聽到最多的幾句話(12月11日《中國青年報》)。
  2008年1月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而刑法修正案(八)已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範圍。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可是,在這一條條的法規下,民工們為何還是那麼無助呢?依法討薪,為什麼還這麼難?一份來自相關機構的《中國農民工維權成本調查報告》顯示:為了索要不足1000塊錢的工資,完成所有的法定程序,農民工維權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種花費。
  討薪的馬拉松路上誰在跑馬拉松?正如新華社評論指出的,艱難討薪的背後,折射的是一些部門“踢皮球”式的工作作風難改。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法律如果不力,如何捍衛社會的正義和公平?又如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法律不該無力,執行更不該乏力,制度的跟進和監管的改進,是當下最不可懈怠、需要急迫解決的兩大難題。對每一起民工討薪案,都應啟動責任倒查機制,嚴肅問責推諉拖延的太平官作派。
  浙江 吳杭民/媒體人
  (原標題:對待討薪都應責任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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