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記者 沈右榮 實習生 夏芬香)商鋪出租合同約定,營業時間內房東不得裝修,且案外人裝修,房東也得承擔相應責任。負債整合但在經營期間,二樓酒店大肆裝修,導致一樓餐飲店歇業,餐飲店店主向房東索賠2.8萬元,結果被法院判敗訴。
  餐飲店禮服老闆起訴房東索賠歇業損失
  2011年11月底,劉某租下江夏藏龍島的拓創公寓A區B段第一層後,隔景觀設計斷成若干個商鋪對外招租。
  2012年4月,黃某以3.信用卡代償8萬元/年租下3號商鋪,約定其營業時間內劉某不得裝修,治安環境、經濟糾紛、停水停電及其他等主客觀因素造成無法正常營業時,劉某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隨後,化療副作用黃某將商鋪轉租給毛某,毛某將合同上乙方姓名改為自己姓名。毛某裝修後經營餐飲生意。20天后,嫌商鋪人流量小,毛某自行搬至A區8-A商鋪經營。
  去年5月,武漢某酒店租下拓創公寓第二層。裝修時修建樓梯,嚴重影響毛某經營。6月份,毛某向江夏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返還保證金、租金並賠償損失、裝修損失共計2.8萬餘元。
  法院稱房東不違約
  據瞭解,酒店裝修時,毛某獲得500元補償。其停業後,劉某曾表示,毛某可在該層任選無人經營、附近無裝修設施的商鋪繼續經營,但毛某依然選擇歇業。
  法院認為,本案中裝修行為並非劉某所為,劉某未違反“營業時間內不得裝修”約定。毛某未舉證證明酒店裝修對其經營的商鋪產生無法正常營業的影響,且“其他等主客觀因素造成無法正常營業時,劉某應承擔相應責任”中的主客觀因素和應承擔相應責任約定不明。
  毛某自行歇業,且未舉證證明劉某有違約行為,要求劉某承擔違約責任不成立。
  法院查明,毛某經營期間,欠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共2561.7元,訴求退還保證金的條件不成熟。  (原標題:樓上裝修致樓下歇業 店老闆向房東索賠2.8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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