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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 (記者祁瑞龍) 為進一步明確全省融貸款資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申報工作要求,省工信委日前重新修訂了《甘肅省融資擔保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申報工作指引》(簡稱《指引》)並正式印發,自2014年1月1日實施。根據《指引》,在我省設立擔保機構應具備八大條件,其中在註冊資本方面,要求蘭州市不低於1億元,其餘市州及縣(區)不低於5000萬元的門檻。這是記者昨日從省工信委獲得的消息。
  融資擔保機構是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社會組織或政府出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指引》明確,設立擔保機構應具備以下八大條件:一是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是註冊資本蘭州市不低於1億元,其餘市州及縣(區)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為自有實繳貨幣資本,來源真實合法;三是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或出資人,法人股占註冊資關鍵字本的50%以上,且出資比例最大的出資人為法人;四是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擔保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五是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六是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其他配套設施(營業場所租賃合同必須在1年以上,面積120平方米以上);七是擔保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具備3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5年以上;八是設立分支機構的,除符合上述要求外,擔保業務持續經營兩年以上且連續盈利,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近兩年每年累計發生的代償損失或投資損失不得高於凈資產的5%,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此外,《指引》明確,新設立擔保公司2年內股東不得轉讓股權,一次性轉讓不得超過50%,股權轉讓間隔不得少於1年。除股權轉讓以外的名稱變更、變更註冊資本金等其他變更間隔不得少於1年。  (原新成屋標題:蘭州市設立擔保機構 最低門檻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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